据《民众之声》8月25日报道:山东菏泽市东明县一女村民骑电动三轮车出门办事,在一个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,这位直行的村民被一辆左拐弯的汽车撞到电动三轮车的尾部,从而导致一起撞车交通事故。
如果单纯地从现场事故的发生来看,汽车驾驶员应负主要责任,是他左转弯,没有注意观察情况,或者是采取措施不当,而撞到了直行三轮车的尾部,给这位村民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。
但是,当地帽子叔叔到事故现场勘察后认定,因这位村民驾驶了不应该上路的电动三轮车,违反了有关规定。因此,判定她负百分之七十的责任。
而那位汽车司机还是穿拖鞋驾驶汽车。
同时,对方还要这位村民赔偿7000元的损失。
这位村民感到自己很冤枉,明明是对方的汽车撞了自己的电动三轮车,怎么还要自己赔偿对方7000块钱呢?
在本人看来,这位村民的确是被冤枉了,帽子叔叔的行政处罚也是不准确的。
首先,就算这位村民违反了政府有关规定,不允许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上路,但是,它与这一次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两码事,也就是我们常说的“一码归一码”。
这位村民违规骑电动车上路,这是她和政府规定之间的关系,执法部门可以按规定对她另行处理。
如果她违规了,不应该驾驶电动三轮车上路。接有关规定,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,该罚款的罚款,该没收的没收。
但是,她骑电动车与那辆汽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另外一回事,与她使用什么交通工具出门没有关系。
应该就两个交通工具发生事故的本身,按照有关规定执行,是谁的责任就判定是谁的责任!
不能因为那位村民骑了一辆不应该上路的电动车,就将这次事故判她负主要责任,这是一种错误的执法。
如果按这位帽子叔叔的判定方法,那村民驾驶一辆不应该上路的交通工具被别人撞死也就白撞了?
其次,村民骑电动车直行,而那位汽车驾驶员却是左转弯,转弯让直行,这是一般的交通规则要求,难道这位处理事故的帽子叔叔不明白吗?
第三,那位汽车驾驶员穿着拖鞋驾驶汽车,严重的违反有关规定,难道帽子叔叔在认定事故责任时也不予考虑吗?
据这位村民向我透露消息,目前,对方已经向法院起诉,要求她赔偿7000元的损失。
而她也做好了应诉及反诉的准备,同时,她也准备对当地帽子叔叔的行政处罚,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。为自己讨回公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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