从人民公社的生产队,到责任制的分户种植,农民的积极性提高了,粮食增产了,是不是意味着就发展了生产力呢?
10个人中有9个人会做肯定的回答。
而实质是:似是而非。
以我们生产队为例:30多户人家,100多口人,200亩左右的田。在生产队时,全年的脱粒作业,用一大一小两套脱粒机械即可完成。而在分户种植之后,这30户人家,每户虽然只有几亩地,但也必须有一套脱粒机械。因为你自己不买,总不能年年借人家的机器来用吧?而一套脱粒机械,按照800元人民币计算,需要多生产的粮食(按每斤0.13元价格算)则需要6154斤。如果这脱粒机械按10年使用寿命算,则每年需要都增加615斤粮食。也就是说,分田之后,即使多产出了粮食,但未必表示发展了生产力,因为增加了粮食产量,不等于增加了价值。如果只是使用价值增加了,而价值反而减少了,就形成了本多利少的结果,实际是浪费了生产力。再譬如,田分到户了,承包户会加大化肥使用。但是,并不是化肥使用越多,就增产越多的。当增加化肥的费用支出大于粮食增产得到了收入时,这同样会形成本多利少的局面,因而这同样不是发展生产力,而是浪费生产力。
从人民公社到承包户,粮食增产了,老百姓吃饱饭了,因而许多人由此得出结论,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改革,包干到户的变革是解放了生产力,发展了生产力。但既然是这种改变解放了生产力,发展了生产力,那为什么之后的农民都纷纷离开了农村,要抛妻离子、外出打工呢?为什么承包户条件下的农村出现了“三农”问题呢?为什么在一个有14亿人口吃饭的国家会出现耕地抛荒的现象?
在这里,大家在认识上有一个误区:那就是把粮食增产当作了生产力的增长,而没有把农民的价值增长当作生产力的增长。没有农民价值生产的增长,当然也没有农民的生存和发展能力的增长。
人民公社时期,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尚在不断的改善的过程中,无论是化肥、农药的使用,良种的推广,还是农业机械的使用,远不如分户种植之后的条件,但生产队时期的社员,夫妇两个力可以养活一个七、八口之家,可以抚养三、五个孩子到成家立业,一家变成二、三家、三、四家,这都是非常普遍的情况。但是,在分户种植之后,随着市场化的改革,农民的自我生存都成了问题:农业生产物资的价格不断上涨,而农民的劳动率因为局限于个体经营难以有大幅度的提高,农业生产本多利少,光靠种田,度个温饱尚可,但要满足看病、子女教育、婚姻等家庭正常需要就远远不够了。
在这里,我们如何用生产力原理来解读这一现象?
那就是农村改革之后,农民的使用价值生产力发展了,但农民的价值生产力却大幅度地下降了。而在商品经济条件下,决定生产力发展的是价值生产力,而不是使用价值生产力。
一个农民养一条猪,从猪仔到出栏,不用配方饲料喂养,要用大半年时间(7、8个月)。如果它的总价值是150元,有75元的净收入。在供销社时,社员卖猪到手的收入一般在60元左右。之后,在市场化之后,农民把肉猪卖给个体的屠斩户,150元钱的猪,农民能够得到的收入只有10-15元。收猪卖肉的屠户化一天左右的时间杀猪卖肉,却赚取了大部分的收入。也就是说,随着农民个体生产和市场化改革之后,农民的生产,因为不掌握流通环节,大部分的收益被商家赚去了。
集体的农民,是一种结合状态的农民,它在流通环节有供销社,来执行农业生产的供应与销售职能,它在金融方面有信用社开展金融服务,在农技方面有农技站提供技术服务,在农业机械方面,有农机站提供农机方面的服务,人民公社是一个完整的农业生产体系,它不仅包括了农副产品的使用价值生产及服务体系,同时也包括了农业价值生产及服务体系。因此,集体生产条件下的农民,农民的使用价值的生产与价值的生产,都是掌握在自己手里的。使用价值的生产与价值的生产处于同步变化状态。
但是,在农民个体生产的条件下,农民的使用价值生产与价值生产由于农产品的供应销售功能、金融服务等功能的分离,农民的使用价值生产与价值生产出现了相互对立的状态,即农业生产的价值并不随着使用价值的增长而同步增长,反而常常是使用价值生产增长而价值生产减少。这就表现在粮食产量增长了,农民的收入却大幅度降低了。当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净收入难以支撑家庭生活的正常需要时,农民也就只得放弃农田的种植,外出打工成为不得已的选择。
通常,当我们说到生产时,当然是指商品的生产。但是,大多数人所理解的生产概念只是使用价值的生产(粮食或农副产品),而没有理解价值的生产(赚钱不赚钱)。事实上,使用价值的生产与价值的生产,其环节是不同的:使用价值的生产(如粮食种植),只是形成某种产品或提供服务,它主要包括形成这种使用价值的生产活动;而价值的生产还包括了供应和销售的流通环节。
人民公社搞企业,包产到户种庄稼。这是集体化的农民与个体化的农民最形象的说法。作为企业的农民与作为种田者的农民,区别在什么地方呢?通过使用价值的生产与价值生产的矛盾直接地表现出来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