导航菜单

四川屏山放火案告诉我们:“效率不高”是会出大事的

  5月20日,四川省屏山县发生一起放火案,据警方通报,此案是犯罪嫌疑人文某因急于拿到工资的愿望未得到及时满足,为报复企业而作案的。根据刑法规定,放火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,最高可判处死刑。可见,这起放火案不是一件小事。

  那么,这起放火案是如何发生的呢?我仔细看了警方通报,觉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“屏山县某纺织厂”这家民营企业以及有关部门“办事效率不高”而造成的。

  首先,这家民营企业没有在文某办理离职手续时一次付清工资。

  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刊登的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(1994年12月6日劳部发〔1994〕489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),其第九条明确规定:“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,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。”

  5月15日,文某办理离职手续就属于“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”的行为,该民营企业应该在此时“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”,而且“文某当即提出现场支付工资要求”,可是,该企业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和剩余5370元工资结算后,却没有一次付清剩余的5370元工资。我认为,如果5月15日在文某办理离职手续时就一次付清剩余的5370元工资,肯定就不会发生后面的事情了。

  其次,该民营企业的“审批流程”的效率太低。

  警方通报说:“考虑到文某的实际情况,财务经办人员同意提前发放,随即按规定走审批流程。5月15日,文某返回家中后,再次联系主管要求支付工资未果,随即产生报复念头。5月20日上午,文某乘车到达该纺织厂进入2号、3号车间放火引发火情,后又持刀将财务人员雷某磊刺伤。”也就是说,5月15日该民营企业就“随即按规定走审批流程”,可是一直到5月20日上午文某到达该厂车间放火时,还没有走完“审批流程”。其实,像这种事情,只要经办人员给老板打一个电话,老板点个头,在几分钟内就可以走完“审批流程”了。就是需要老板在审批报告上签个字,最多一天之内也就办完了。可是这个“审批流程”走了 5天也没有走完,可见该民营企业的办事效率实在太低了。这与许多人经常说的“民营企业办事效率高”完全不相符。我想,只要该民营企业的“审批流程”走得稍微快那么一点点,肯定也不会发生后面的事情了。

  第三,屏山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民营企业的监管效率太低。

  国家劳动部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早在1994年12月6日就发布了,距这次事发已有整整30年了,可是在这么长的时间里,屏山县政府有关部门却没有很好地组织民营企业学习这一规定,也没有很好地监督民营企业认真执行这一规定,工作效率实在太低了。如果屏山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民营企业监管的效率稍微高一些,也肯定不会发生这种事情。

 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,屏山县这起放火案,发生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》刚刚颁布不久。该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:“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用工、安全生产、职业卫生、社会保障、生态环境、质量标准、知识产权、网络和数据安全、财政税收、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;不得通过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,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、破坏生态环境、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。国家机关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。”

  可是屏山县政府有关部门却没有很好地学习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》,对于这次事件的发生不仅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,而且对全国学习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》也造成了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。

  第四,屏山县公安部门的办事效率也不高。

  仅从屏山县公安局5月23日发的“警情续报” 来看,就有两个问题:

  一是“警情续报”里说:“5月15日,文某返回家中后,再次联系主管要求支付工资未果,随即产生报复念头。5月20日上午,文某乘车到达该纺织厂进入2号、3号车间放火引发火情,后又持刀将财务人员雷某磊刺伤。”这段话就不太容易理解。

  如果是文某5月15日联系主管要求支付工资未果,就“随即产生报复念头”,为什么直到5月20日才作案?难道进到纺织厂里去放火的程序还很复杂,还需要长达4天的作案准备?

  如果是文某在5月20日作案的前一两天才决定放火报复,那么“随即”两字又如何解释呢?而事情的真相很可能是由于该纺织厂故意拖欠工资,才导致文某最后下决心放火的。

  二是“警情续报”里说:“网传‘纺织厂克扣、拖欠800元工资’不属实,请广大网友切勿信谣传谣,公安机关将对造谣者依法严肃处理。”

  有网友算过,文某3月份工资4158元,那么他5月15日离职,纺织厂应再付给文某一个半月的工资计6327元,可是纺织厂只同意付给文某5370元,其差额为867元。那么,是不是纺织厂真的克扣了“800元工资”呢?

  即使不存在“克扣800元工资”的情况,该民营企业未按国家有关部门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,在文某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,至少也属于拖欠行为。那么,网传“纺织厂克扣、拖欠800元工资”怎么又成了“造谣传谣”呢?当然,由于网民对信息了解不全,一些言论可能与事实有一些出入,如果这也算是“造谣传谣”的话,那么公安部门通报的情况如果与事实有出入又算是什么呢?

  我觉得,屏山县公安局有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这起案件时,缺乏对案情进行严谨细致的分析,也没有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规,这不能不说是工作效率存在问题。

  总之,这件事告诉我们,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政府有关部门,在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上绝不能“效率不高”,特别是对于普通的打工者来说,工钱就是他们的“活命钱”,你克扣拖欠他们的“活命钱”就等于是要他们的命,他们能不同你拼命吗?!

收藏此文 赞一个 ( )

支持红色网站,请打赏本站

微信打赏
微信扫描打赏

相关推荐:

留言与评论(共有 0 条评论)
   
验证码:
二维码